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罚字〔202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6.09元;2、罚款13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7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