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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3481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0民初6794号
    案号 (2019)津0110执1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电费121832.58元及截至2018年7月9日的电费违约金12640.84元;二、驳回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负担155元,被告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负担1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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