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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20056****90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429号
    案号 (2021)粤03执2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2602410】。1.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鼎晖天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 6亿元; 2.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鼎晖天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计至2020年4月16日为134,580,000元, 自2020年4月17日起以本金1. 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3.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鼎晖天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450,000元、 保全保费138,000元; 4.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陈阳友、刘瑞毅应对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陈阳友、 刘瑞毅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天津鼎晖夭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拍卖、 变卖被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讷河恒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2. 1、 2.9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讷河恒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6.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851. 79元、 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天津鼎晖天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由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陈阳友、 刘瑞毅、 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讷河恒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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