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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新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10718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东民再字第00005号
    案号 (2016)辽0104执2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5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再审申请人李焕杰人工费9873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申请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再审申请人李焕杰人工费利息(按本金987363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47元,由被申请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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