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新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410718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东民再字第00005号 |
案号 | (2016)辽0104执26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5 |
发布日期 | 2018-06-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再审申请人李焕杰人工费9873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申请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再审申请人李焕杰人工费利息(按本金987363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47元,由被申请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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