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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执罚字〔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明秀路口的南宁市地铁5号线2标9工区项目,于2020年7月6日20时后,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0〕24号)规定的禁止时段内,擅自使用1台混凝土罐车、1台汽车泵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照片3份;(三)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法定代表人易云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3份;(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0〕24号)1份;(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西改决字〔2020〕26号)及送达回证1份。我局于2020年9月16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0〕14号)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0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