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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丽冬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828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高商初字第00177号
    案号 (2016)苏1203执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8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丽冬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恒业服饰有限公司服装加工款2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泰州市丽冬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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