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国土规划海罚[2017]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掀起硬化地面,拆除板房、砖房,清走建材、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1543.5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处罚金额共计人民币30871.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0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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