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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龙郁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12MA****KH9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2民初5843号
    案号 (2021)川0112执10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3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席铭材与被告成都龙郁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成都龙郁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金桉路88号4幢2单元18层1807号房屋腾退给原告席铭材;被告成都龙郁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席铭材支付租金39102.64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为6110.29元,此后的违约金以39102.64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成都龙郁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月2015.6元的标准向原告席铭材支付占有使用费至承租房屋腾退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元,由被告成都龙郁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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