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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70831202200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6
    决定机关 济宁泗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