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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周口市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60017****41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22民初3310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2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19-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99344.3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673‰计算利息;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罚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999344.3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罚息);     二、被告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52287元;     三、被告周口市华商实业有限公司、马静、买胜利、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8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马静、买胜利、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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