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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卫职罚【202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温州正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给予警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给予警告;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罚款人民币51000元整。上述三项合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1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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