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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富菱达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小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78****92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556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7)粤0404执1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1
    发布日期 2018-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工程(包括增加工程)的总造价为3608万元,被告珠海市广成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098万元未付; 二、对于欠付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98万元,被告珠海市广成投资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当被告珠海市广成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原告指定的沈琼艳(身份证号码:******)在2016年4月30日前注册成为被告珠海市广成投资有限公司拟上市的关联公司港日电梯有限公司10%股份的股东,则原告视为被告珠海市广成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了其中1000万元,否则原告有权就该1000万元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余款1098万元,被告珠海市广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260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180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164.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64.5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64.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64.5万元; 三、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协议第一、二项确定的工程款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79,5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9,798元,由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六、被告珠海港日电梯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确定的被告珠海市广成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本息、违约金、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如果被告珠海市广成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珠海港日电梯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即2015年12月4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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