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应急罚字[2021]第2000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基本情况:杭州汇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萧山区衙前镇新螺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孙汤信,***现查明: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汇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员工在使用叉车装卸气瓶过程中,违反气瓶装卸操作规程,未使用集装格或者集装篮固定气瓶。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3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认为: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应当依据同一条款进行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分行(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1908020104005611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萧山区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1 |
决定机关 | 杭州萧山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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