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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昌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390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日商初字第115号
    案号 (2015)日执字第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1
    发布日期 2017-08-03
    已履行 3127370.00
    未履行 12860437.2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荣昌炉料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777836.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6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安徽荣昌炉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467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两项共计126467元,由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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