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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亿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晋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70005****32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967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2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零一千七百二十五元九角、截止至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止的逾期利息三万四千一百三十八元三角七分,并支付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在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一二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息); 二、被告白风玲对被告高岩的上述应还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薛国斌、蔡旭、山西雷迈物贸有限公司、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太原市鑫海日升科贸有限公司对高岩的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岩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四百二十三元,保全费五千,由本案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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