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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郦赛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9265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558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5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3
    发布日期 2016-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黄何水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700元(利息已至2014年5月31日,此后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二、被告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黄何水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被告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徐俊杰、徐丽亚、浙江宝博工贸有限公司、林伟、郦赛宇对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361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10元,合计414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徐俊杰、徐丽亚、浙江宝博工贸有限公司、林伟、郦赛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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