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郦赛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3926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裁经字第080号 |
案号 |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0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28 |
发布日期 | 2015-07-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徐俊杰、徐丽亚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舒忠伟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至本裁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同时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用3万元。二、由被申请人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林伟、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宁宁、江苏圣安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应金星对前款确定的债务互负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案件受理费34435元,处理费68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22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舒忠伟承担1322元,由被申请人徐俊杰、徐丽亚承担45000元,由被申请人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林伟、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宁宁、江苏圣安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应金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裁决书第一项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申请人舒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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