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顺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74****433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3民初6785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恢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七被告于2018年9月15日连带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1000000元;二、七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连带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1000000元;三、七被告于2018年11月15日连带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1000000元;四、七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连带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1840416元;五、七被告于2019年1月15日连带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连带一次性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六、七被告于2019年2月15日连带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连带一次性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七、七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连带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连带一次性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八、七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连带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连带一次性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九、七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连带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连带一次性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十、七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连带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连带一次性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十一、七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连带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连带一次性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十二、七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连带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05820元,并以6105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连带一次性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十三、若七被告任一期还款未按上述内容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即七被告应向原告连带偿还剩余全部本金,连带支付以13105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按前述分期履行已支付的已还本金对应的利息予以扣除);十四、若七被告任一期还款未按上述内容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被告顺潮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北辰区龙顺道151号、北辰区龙顺道91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十五、案件受理费128377元,减半收取64188.5元,由七被告自愿负担,七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前连带一次性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