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木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230127MB****51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7民初2362号(2020)黑01民终7569号 |
案号 | (2021)黑0127执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木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木兰县供销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木兰县供销商场北楼所留224平方米(一、二楼)交付原告刘立军、刘雪峰; 二、被告木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木兰县供销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刘立军、刘雪峰将木兰县供销商场北楼951.93平方米产权办理到原告刘立军、刘雪峰名下(其中256平方米已经办理完毕),办理过程中所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原告刘立军、刘雪峰承担。已办理的256平方米过户费用 61 500元,原告刘立军、刘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被告木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木兰县供销商场; 三、被告木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木兰县供销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1月15日租金35 553元,给付原告刘立军、刘雪峰; 四、驳回原告刘立军、刘雪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木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木兰县供销商场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木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木兰县供销商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木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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