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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锦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阳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5554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民终2541号
    案号 (2018)豫0302执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4
    发布日期 2018-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新生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满晴实业有限公司、孙绍顶、徐青青对上述被告孙亚辉尚欠借款中23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满晴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孙绍顶、徐青青、孙阳辉对上述被告孙亚辉尚欠借款中327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40元,共计40340元,由被告孙亚辉、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满晴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孙绍顶、徐青青、孙阳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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