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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766****157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7民初6680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17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斌、王媛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990元;5二、驳回董斌、王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董斌、王媛媛负担26元,由被告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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