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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766****157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7民初5731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莫艺然、莫延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86004.74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约定还款期内利息按年利率4.41%计算;逾期罚息按年利率5.733%计算;已还利息77365.13元应予扣减)。二、被告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要求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变现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1元,减半收取3600.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01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6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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