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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0374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湖安天商初字第00222号
    案号 (2014)湖安执民字第02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26
    发布日期 2014-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华洲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何丽萍借款本金523.11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姚荣华、王红花对被告浙江华洲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姚荣华、王红花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可按其实际清偿额依法向被告浙江华洲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何丽萍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550元,由原告何丽萍负担59120元,由被告浙江华洲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姚荣华、王红花负担5143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缴,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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