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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诚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059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三民初字第564号
    案号 (2018)闽04执恢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1
    发布日期 2018-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借款本金17800万元; 二、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借款利息3749240.1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止,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在上述债权及本案所涉编号为2012年列东(抵)字008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其他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永国土他项(2012)第3105号项下坐落于永安市燕西街道桥西村马坑的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最高余额18000万元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对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永安房建城区字第201400025号项下坐落于永安市城区新六路716号66幢、65幢、67幢的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最高余额100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对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永安房建城区字第201400024号项下坐落于永安市城区新六路716号停车位的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最高余额50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对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永安房建城区字第201500007号项下坐落于永安市城区新六路716号37幢等7幢楼的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最高余额28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郑诚加对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郑诚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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