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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诚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059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厦民初字第849号调解书
    案号 (2016)闽02执000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一郑诚加、被申请人二福建省嘉德龙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海安嘉德龙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郑诚松、被申请人六林友平、被申请人七林珠平、被申请人八郑孝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29日为540万元);以上款项暂计至2016年1月29日共为2040万元。2、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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