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诚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5059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厦民初字第849号调解书 |
案号 | (2016)闽02执000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日期 | 2016-04-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一郑诚加、被申请人二福建省嘉德龙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海安嘉德龙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郑诚松、被申请人六林友平、被申请人七林珠平、被申请人八郑孝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29日为540万元);以上款项暂计至2016年1月29日共为2040万元。2、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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