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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裴森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0005****31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302民初2911号
    案号 (2018)赣0302执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裴森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75000元给原告江西优锂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山东裴森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支付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江西优锂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5元,由被告山东裴森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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