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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002MA****CD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3民初2249号
    案号 (2021)苏0703执恢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金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款730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3033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二、被告山东金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库区加温费22853.70元;三、被告山东金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0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承担2420元,被告承担364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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