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兴榕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尾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1753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46号
    案号 (2016)皖1523执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8-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舒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兴榕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10.7万元; 三、驳回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负担3300元,福建省兴榕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负担3300元,福建省兴榕机电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本判决为终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