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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土资龙罚〔2017〕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永中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
    行政处罚内容 温州市永中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于2017年6月10日由我局依法立案,现已完成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朱垟村占用土地建设宗教用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33.60平方米,土地权属来源为朱垟村集体土地,现状为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833.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33.60平方米的一层简易房(具体四至以温州恒宇测绘有限公司编号LW-2017-036号地籍测量成果为准),现阶段用途为宗教用地。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在《龙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功能为新增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现状地类为水田。经我局违法案件审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属于破坏耕地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5
    决定机关 区国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