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罚〔2022〕300106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以及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罚款7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6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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