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树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752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13民初3911、3912、3913、3914号 |
案号 | (2017)黑0113执8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7 |
发布日期 | 2017-08-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四份(房产B1-2号房、B1-3号房、B1-4号房、B1-5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自此作废。甲、乙(含恒盛公司)双方再无其他房屋买卖合同。 二、乙方承诺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为甲方提供门市房,房价应与借款及利息总额等值,如若不符,多退少补,并协助甲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如甲方不满意乙方提供的房产,乙方返还本金,利息按月利息1.5分给付。 三、乙方哈尔滨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欠甲方李洪斌700万元借款,月利息按1.5分利计算。 四、如若两个月后,乙方不能提供合适房源,将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偿还甲方借款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给付时止。 五、四个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交法院一份。 七、违约条款,如果乙方不能按和解协议给付房产本金及利息,甲方要求按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24﹪给付利息,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给付还清时止。 八、如果达成协议,以后原告不能再重复和迪尔公司的法人赵树斌以及财务总监赵桂芬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103,955.00元,减半收取51,977.5元,由被告哈尔滨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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