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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62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4251号,(2020)粤19民终7762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28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漆能杜、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济意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13500000元; 二、限被告漆能杜、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济意支付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6日三被告拖欠的利息为11819808.23元;从2017年7月7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1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济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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