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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62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2072民初6327号
    案号 (2020)粤2072执5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01606505】。一、被告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吴志祥支付工程款400866元;案件受理费7312元,由被告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另收退,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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