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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渴望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79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5436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7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5606752】。一、被告河南省酷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渴望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货款人民币545733.76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5月的欠付货款人民币419964.5元的逾期利息应从2018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8年6月的货款人民币16616.5元的逾期利息应从2018年10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8年7月的货款人民币2653.6元的逾期利息应从2018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超有程行向内业拆借中心公市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8年8月的贷款人民币67108元的逾期利息应从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8年9月的货款人民币39391.16元的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8元,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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