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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0221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302民初21213号
    案号 (2019)鲁1302执5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19-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17790000元, 并支付利息; 二、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刘勇进、梁萍、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如果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对被告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规格型号为卡拉麦里金,数量为12679立方米卡拉麦里金荒料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上述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刘勇进、梁萍、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64870元由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刘勇进、梁萍、山东丰盛食品 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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