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2207****1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13298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39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1,234,716.22元; 二、被告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以203,334.96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6日起算,以207,285.38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9日起算,以 103,642.69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2日起算,以96,344.58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0日起算,以207,184.0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7日起算,以208,360.1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算,以208,564.4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算,均计算至被告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实际履行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24%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总额中扣减168,700元; 三、被告杨新民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新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杨新民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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