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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中兴恒和北斗卫星监控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072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602民初2303号
    案号 (2018)桂0602执1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9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中兴恒和北斗卫星监控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补偿款合计2419323元及利息(利息以24193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11月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夔、熊伟明对被告广西中兴恒和北斗卫星监控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30.50元(原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34.62元,被告广西中兴恒和北斗卫星监控服务有限公司、黄夔、熊伟明共同负担2549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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