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573588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8民初915号 |
| 案号 | (2021)冀0108执25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同、闫俊锋、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中信公司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陈敬同、闫俊锋、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013年8月29日至2015年1月19日的租金、丢失赔偿费、清理费、维修费共计291782.22元; 三、被告陈敬同、闫俊锋、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6日的未退还租赁物租金共计66317.94元; 四、被告陈敬同、闫俊锋、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未退还租赁物的折价金额302371.6元; 五、被告陈敬同、闫俊锋、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即利息(以358100.1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66元,由被告陈敬同、闫俊锋、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8605元,由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承担67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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