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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2月30日9时35分,执法队员巡查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御帘小吃店,发现该店使用的液化气瓶上的二维码内的客户名称为“谢泽*”,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后经复查,当事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瓶装燃气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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