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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编号: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90号。2021年6月16日,本机关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巡查至洪塘街道洪塘菜场梦圆面食店时,扫码发现店内一瓶50KG的气瓶(气瓶条码:4023120119)不合格,该气瓶由被处罚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配送,充装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钢瓶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送达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被处罚人该行为涉嫌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气瓶,执法队员现场联系被处罚人立即整改,并要求其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将一瓶规格为50KG的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配送至洪塘菜场梦圆面食店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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