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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9月7日15时19分,本机关执法队员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兴庄路717号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七里香龙虾馆检查瓶装燃气使用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未查验并登记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七里香龙虾馆供应瓶装燃气。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队员于2020年12月24日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1886号开展餐饮场所瓶装燃气实名制检查,发现当事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未查验并登记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萱萱面馆供应瓶装燃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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