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湖罚处字〔2019〕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2袋超过保质期的“荷美尔”牌超值特制培根(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1月16日,保质期均为50天);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黄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