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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湖罚处字〔2019〕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2袋超过保质期的“荷美尔”牌超值特制培根(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1月16日,保质期均为50天);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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