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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县)食药监食行罚〔2017〕LZ05
    违法行为类型 三类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五十三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采购食品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案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1
    决定机关 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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