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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40076****992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4民初170号、(2017)闽民终144号
    案号 (2018)闽04执恢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3
    发布日期 2018-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流动资金借款本金4000万元; 二、被告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利息605429.5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流动资金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律师代理费850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对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林珠英、李爱英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明房他证三元字第T14005501--T14005547号等共47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最高限额本金71721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林敦华、林敦凤、林莺、林燕、林民坚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林敦华、林敦凤、林莺、林燕、林民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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