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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博大包装材料生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55****90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2民初2286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1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博大包装材料生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签订的《广西博大包装材料厂二号厂房施工合同》; 二、被告广西博大包装材料生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860509.79元; 三、被告广西博大包装材料生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工程款6860509.79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3日起止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广西博大包装材料生产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6860509.79元范围内对本案讼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824元,减半收取29912元,由被告广西博大包装材料生产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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