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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助邻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03026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07号
    案号 (2013)合高新执字第00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11-19
    发布日期 2015-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锦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家荣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自2011年1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至判决生效之日); 二、被告郑业泉、罗助邻、安徽省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许家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52元,减半收取为12876元,由原告许家荣负担2876元,被告安徽锦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业泉、罗助邻、安徽省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锦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业泉、罗助邻、安徽省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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