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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科工商处字[201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通辽铁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草原酒店分公司销售不合格洗发液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2
    决定机关 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尔沁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丽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