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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240370****01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民初1464号
    案号 (2021)辽11执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华冠中交路星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货款1,081,264.3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第三人盘锦府泰石化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31元(盘锦华冠中交路星道路沥青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265.5元,由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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