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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293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渝0109民初3733号
    案号 (2017)渝0109执2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4
    发布日期 2017-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信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64314.32元及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64314.3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4元,减半收取3382元,由被告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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