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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22MA****QX4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2民初8892号
    案号 (2021)辽0112执1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44,300元、资金占用费(以444,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二、被告沈阳长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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